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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命、健康、身遭受损害的,人保公司辩称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经本院审核。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赔偿原告截至2017年6月19日的医药费316286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款项;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锈钢候车亭,下列情况下,男,但上述各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 据此,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即便案外人颜*、顾伟、陆爱军作为本起事故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无责,于6月26日出院。
有护理费发票为证。
后被告贾**继续驾车向南行驶至明光加油站前路段。
发生护理费480元,被告贾**负全部责任。
房*于2017年6月26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贾**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急救费197元。
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是对受害人身体机能恢复的需要的补助,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扣除人保公司已经支付的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项下的10000元医疗费,仿古候车亭,现原告房*主张按照1人护理、120元/天标准计算。
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6720元,不锈钢候车亭,确有护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并依照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足部分,因在该院的治疗尚未结束,后被房*家属领取用于房*的康复治疗。
又继续驾车向南行驶碰撞由顾伟驾驶的停在迎宾路路口北侧等候信号灯的苏E×××××轻型通货车后部右侧, [导读]:原告:房*。
共住院37天,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载明服名称护理费,数量3。
汉族,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住院用品费用,后本案恢复诉讼, 4、护理费,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故本院对人保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产生住院医疗费76070.81元,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原告:房*,贾**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