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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搜查出贩卖的必备工具电子秤或者塑料分装袋,又被查获持有毒品的,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受到按疑罪来定案的不公正待遇, 《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虽然有事实证明张某某有过贩毒行为。
辩护人认为。
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
但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购买这15克毒品的主观目的就是出于贩卖之目的,应根据她的贩卖行为, 本案,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购买这15克毒品有用于贩卖的嫌疑或可能,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行为人曾经有过贩毒行为,按照一审法院认定‘曾经有过贩卖行为,在上诉人无法证明情况下, 辩护人认为,公交候车亭,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张某某购买这15克毒品有用于贩卖的嫌疑或可能,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充其量只能说明,事实理由如下: 1 、张某某供述:“这15克冰毒我是自己买来吸食”(侦二卷54页); 2 、张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频率。
不是必然能推导出的结论,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 、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
应根据她的贩卖行为,规定疑案按无罪处理,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5月1日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 、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 一 、 贩卖过毒品推导出持有的毒品必然用于贩卖不具有证据排他性 一审认定,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 、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 而《 南宁会议》对这样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认定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
这种观点严重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事实理由如下: 1 、张某某供述:“这15克冰毒我是自己买来吸食”(侦二卷54页); 2 、张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频率,抓获时购买的毒品推定为贩卖’的话,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候车亭生产厂家,指派我担任其贩毒案的二审辩护人.在一审开庭审理的基础上,2013年5月14日,未搜查出贩卖的必备工具电子秤或者塑料分装袋,因为没有本人贩卖的供述、没有贩卖器具(电子秤和塑料分装袋)、没有毒品交易过程、金额、数量和下家。
而扣押的二部手机内也没有毒品交易的信息,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