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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殖业,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制宜,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可以没收渔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从事养殖生产,禁渔区和禁渔期,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都必须遵守本法,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