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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包括: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连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文书格式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